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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粤财法[2013]43号文件《关于公布2013年广东省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广东省崇善乐慈善基金会等45家成为第五批获得该资格的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获得,标志着广大爱心企业和个人通过我基金会进行公益性捐赠,都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才可以税前扣除。
     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1.一般规定:对个
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特殊规定:通过国家机关和非营利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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